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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11)|北交所退市机制

2022-08-04
 

编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一个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同时要求畅通的入口关和出口关。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册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注册制下退市规则,资本市场学院特别推出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本期介绍北交所退市机制相关内容。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北交所上市公司退市?

北交所退市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情形。如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简称前会被冠以“*ST“字样。

二、北交所主动退市适用于何种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以申请终止股票上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市。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2.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将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3.上市公司因回购或要约收购导致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人数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转板申请已获同意;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申请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交易类强制退市具体指哪些情形?

交易类退市适用于连续60个交易日: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3.按照《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4.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料来源:北交所投教

 

         往期回顾:
         第一期: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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