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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专栏(4)|“场外配资”之“系统分仓模式”案例钟某、郑某等非法经营案

2022-07-04
 

一、违法行为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钟某、郑某以A公司、B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租赁运营场所,通过“某某多”等股票交易平台,招聘业务经理、业务员、讲师等人员,以添加微信好友、邀请进入微信群、邀请听直播课等方式,推荐客户至平台注册开户、转账、进行股票配资交易,并收取手续费、递延费等。相关业务员、讲师根据参加非法经营的分工和“贡献”,按照不同比例抽取、结算各自收入。

二、法院判决

钟某、郑某等10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钟某、郑某情节特别严重,其余8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上,判决钟某、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8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到1年3个月不等,罚金3万元到6万元不等。

三、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5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120条第1款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五)证券融资融券; 

第120条第4款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四、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第1款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五、法律罪名:非法经营罪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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